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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老张轶事》观后感1100字
更新时间:2024-04-28 02:15:46

  《法官老张轶事》观后感

《法官老张轶事》观后感1100字

  情是情,法是法。

  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圣经新约》(和合本)

  电影《法官老张轶事》中的故事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西部农村。老张是一名基层派出法庭的法官,憨厚正直,在群众中颇有威信。村民刘三喜带着律师找到他,要告自己的老丈人老庆和小姨子。三年前,三喜的媳妇难产而死,无情无义的三喜把刚出生才三天的秀秀丢弃在老丈人家又另娶妻。法院判决由小姨子担任秀秀的监护人,三喜支付抚养费。如今,三喜非但从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还因为媳妇不能生,把小姨子告上法庭主张监护权。从情理上说,三喜确实不配做孩子的父亲;但是在法律上,三喜作为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拥有合法的监护权。这让老张法官伤透了脑筋。几经周折,对双方的调解还是失败。在村里举行的第二次公审大会上,老张依法判决,作为秀秀的父亲,三喜是合法的监护人。

  故事讲到这,问题出现了,法律没有救济善良忠义之士,反而为薄情寡义之人作伥,而好人老张法官悲情地扮演了道具的角色。暂且不论究竟为何(可讨论的原因可能有立法的不完善、司法能动主义等,这类的讨论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恰恰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强有力地彰显出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张力如此阐述,纯粹是事实(现象)描述,无关价值判断。所谓的情理,通俗得说,就是老百姓之间讲的理;学理上可以近似等同于民间法。民间法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非成文)制度化的规则,有别于法律(国家法)。这种张力的表现在影片中比比皆是,譬如,老张在给小姨子家送传票时,老庆怒道好人去什么法庭啊,老张解释道人家起诉了,法院受理了,你们就要应诉;又如,在法庭公审现场,原告律师指责老庆你不是诉讼当事人,这没你说话的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老庆确实不是当事人),老庆气愤道我不是当事人,我替他养了三年的孩子,现在打起官司来,我不是当事人。

  为什么这种张力在乡土社会[①]中会存在,如果化解这种张力?难道我们忍心苛责乡土社会人不懂法,或者给他们扣上一顶法盲的帽子问题就解决了吗?有人说,开展普法教育,送法下乡。问题在于乡土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具体生活世界是很小的,其中的人际关系总是非常密切。商品买卖需要合同法吗,分割家产需要继承法,纠纷解决需要诉讼法吗?他们不需要法,乡土社会本身仍然是没有,或只有很少正式法律的社会。没有法律的需求,法律供给的必要性显然值得推敲。当然,需求是可以刺激、引导而产生的譬如,那个著名的推销故事:去某一不穿鞋的岛国推销鞋子。假定法律被成功地移植在乡土社会中,苗已经种下,它能自己生长,长成参天大树吗?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rule of law),形成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在乡土社会中,规则之治中的规则主要是民间法,而非法律(国家法)。法律如果想在乡土中生长,必须打破民间法的垄断,前提是它得有竞争优势。但事实上,法律有吗?对于绝大数乡土社会中的人来说,法律都是一项奢侈的公共产品,打官司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耗时耗力,结果可能赢了官司,输了人情。当纠纷出现时,他们往往会选择成本更低、风险更小甚至可能更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民间法恰恰能满足这种需求。当民间法无法解决他们的问题时,他们才可能转向法律。所以,在农村生活过的人,大凡知道村民之间发生纠纷,不是上法院或者找律师,一般会找村干部调解。调解的成本也很低,一般是一两包烟、几杯开水大家一块抽着烟,喝着开水,把问题办了。所以,在一个乡土社会中,法盲是幸福的。

  当然,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传统的农耕文明日渐式微,乡土社会虽不至于土崩,却呈瓦解之势。[②]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乡村已成为老弱病残的后方留守处,城市人安放乡愁之地。一旦进入城市文明中,乡土社会中的熟人关系立马就会被替换为陌生人(半熟人)关系,你无法预知下一刻打交道的对象。基于此,熟人社会中所孕育的规则在此几无用武之地,换言之,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必须让位于其他的社会调整机制。谁能担此大任呢?道德或法律。前者的运作基于人们的自觉遵守,后者仰赖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二者的功用归于一:形成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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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官 轶事 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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